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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风神股份(60046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神轮胎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时间: 2026-02-1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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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风神股份(60046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963号文同意注册批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风神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风神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1月29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5.48元/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源律师”或“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18,835,261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和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或者因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729,926股(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底价确定)。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按照股东会授权,根据《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60,583,941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00,729,926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5.8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65,173.5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4,734,822.3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025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025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年8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025年11月26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3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及主承销商于2026年1月28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嘉源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1月28日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300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6年1月2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56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9家证券公司、39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56家其他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自启动发行后(2026年1月28日)至申购日(2026年2月2日)上午9:00期间内,因5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00-12:00,本次嘉源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41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41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为有效报价。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苏州苏新绿碳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迪策鸿通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船海私募股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中船(深 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睿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85元/股。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15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成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名称及配售结果如下: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 绿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外,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其他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橡胶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交易;除橡胶公司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苏州苏新绿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博成理解同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认购。前述参与配售产品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及养老金产品等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张家港金创优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梓旭、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须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橡胶公司承诺“本公司用于认购风神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风神股份及其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不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不会对风神股份控制权产生影响”。

  除橡胶公司外,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机构/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202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公司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要求,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除橡胶公司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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